权力名称 |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工业和信息化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3其他问责依据。 |
事项流程指南 |
||||||||||||||||||||||
---|---|---|---|---|---|---|---|---|---|---|---|---|---|---|---|---|---|---|---|---|---|---|
|